大连第七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不仅承担着辽南地区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任务,同时承担着大连市残疾人联合会委托的精神疾病残疾鉴定和大连市社会劳动保障局委托的精神疾病劳动鉴定任务。现将有关鉴定事项公布于社会。
一、司法精神疾病鉴定有关事项
(一)鉴定资料提供
1、由办案机关提供立案卷宗复印件。
2、由办案人填写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托书,并加盖公章。(附委托书)
3、由办案人员书写关于委托鉴定的综合材料,并加盖公章。(附综合材料范例)
4、由办案人提供有关的证人证言,且要真实可靠。
5、上述材料备齐后提交到大连第七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
(二)时间安排
由鉴定室统一安排鉴定时间,一般规定星期三、星期五上午为司法鉴定时间。
(三)鉴定时相关规定
1、鉴定时被鉴定人必须到场。
2、如果被鉴定人鉴定时不合作或诊断不明确,需要住院观察治疗的,必须在指定的医院进行观察诊治,否则不予出具鉴定结论。
3、鉴定结论一般在鉴定后一周内出具,由办案人到我鉴定所提取或由鉴定所邮寄到办案单位。
4、如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可向有关机构提出重新鉴定。
(四)鉴定费用
按照辽宁省物价收费标准收费。
二、医学精神疾病鉴定有关事项
(一)精神疾病评残相关规定
1、被鉴定人必须具有大连市第七人民医院门诊病志或住院病志。
2、患精神疾病经过系统治疗一年以上未愈的,且符合国家规定的精神残疾评残标准,方可申请鉴定。
3、做精神残疾鉴定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表(表内照片加盖钢印、备注栏内盖街道印章)、1张2寸彩色照片及鉴定费到大连市第七人民医院鉴定室预约。
4、鉴定时间由鉴定室统一安排。
(二)精神疾病医学鉴定
1、被鉴定人必须具有大连市第七人民医院门诊病志或住院病志。
2、医学鉴定必须持委托单位介绍信及鉴定费,提前到鉴定室预约。
3、鉴定时被鉴定人必须带本人身份证原件。
地址:大连市第七人民医院2号楼二楼鉴定办公室
联系人:李女士、刘先生
联系电话:84514093